当“饭店大客户”开口求借银行卡走账,这卡能不能借?近日,普陀区检察院对一提供银行卡供他人走账的饭店老板提起公诉,2025年8月15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林某某供述,2023年上半年开始,一名吴姓男子便经常光顾饭店,在店内预定大包间招待客人,多次充值饭店会员卡,出手阔气、豪爽,是名副其实的大客户。
一段时间后,吴某某提出要借用林某某的银行卡,“我做外贸代购的钱,转你卡里,你帮我凑整之后取现给我,我太忙了,现金用着方便”。
当吴某某说出这话的时候,林某某第一反应就是有问题,对资金来源产生了怀疑,同时也觉得奇怪为何要用现金?
但转念一想:对方是饭店的大客户不能得罪,反正自己不留存应该问题不大,便应了下来。
随后,林某某的银行卡作为“中转站”,陆陆续续有钱款打入,凑到一定数额,林某某按照吴某某指示取出。
7月31日,公安机关在林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短短一个月内,林某某的银行卡共为吴某某接收并转移了由被害人直接转入的电信诈骗赃款四笔,总金额共计25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发现,林某某刻意删除了与吴某的聊天记录,且存在提前准备应对说辞等异常行为;而银行发现账户异常交易后多次止付,并告知过出借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走账违法犯罪资金,也曾接受过反诈宣传,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到案后,林某某悔不当初。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律上的“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者是指明确知道,比如本案被告人供述称其知道钱款有问题,聊天记录直观反映出其对钱款性质的了解等。
后者是指根据行为人自身情况、案件事实等,综合判断可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钱款性质,比如频繁收取陌生人大额转账并随即通过转账或者取现等方式转移、涉案账户在走账过程中曾被冻结止付、提前准备应对说辞、异常删除聊天记录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使犯罪分子否认主观明知,也可以认定犯罪事实。
构成本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更不要求行为人实际谋取利益,只要主观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并实施窝藏、转移等掩饰、隐瞒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检察官提醒:警惕“人情”背后的法律陷阱,切勿因熟人情面出借银行卡帮人流转资金,无论对方是谁、理由多动听,要求你接收来历不明的钱款(尤其是陌生人直接转账给你)并代为取现、转账的行为,极有可能是在利用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旦涉案,出借人难逃法律责任。守法无小事,莫让“帮忙”变“帮凶”。 (资料来源:上海普陀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