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日,区卫生监督员在对某商务楼办公室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驾驶员办公室桌上有烟缸1个,内有烟蒂10枚。
针对以上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开展询问,询问中了解到,该单位办公桌上查见的吸烟相关器具不是单位设置的,而是驾驶员王某私自设置,在办公室内抽烟且不听劝阻。随即,监督员对吸烟者和劝阻者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对以上情况予以承认。最终,对吸烟者个人给予了行政处罚,对单位提出了监督意见,督促其进一步加强控烟管理。
法律链接>>>
违反条款: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六条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九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监督小贴士>>>
各类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履行禁止吸烟义务,进一步加强宣传和管理力度。要在醒目位置张贴禁烟标识和宣传海报;平时做好日常的禁烟宣传教育工作,必要时签订控烟责任书;针对重点场所可增派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加强巡视;同时要做到疏堵结合,选择合适的室外区域作为吸烟点,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资料来源:健康普陀医立方、法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