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痛的孩子父母们认为,小区物业疏于管理,未在清洁船上设置警示标志,在防范措施上存在明显的责任,是造成儿童溺水死亡的重要原因。而小区建设者,在栏杆设置和桥孔设计上明显忽视安全防范因素,设计建造的护栏使儿童可以轻易进入,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双方父母将小区物业及建设者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孩子家长虽提出桥侧栏桥洞过大及护栏留有缺口的设计缺陷等理由,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因此无法判定其与洋洋、涛涛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照片,河道两侧有护栏,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且事发地点,本非游玩场所,小船亦系保洁之用。本案事发时,洋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涛涛未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作为死者的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洋洋和涛涛脱离其监护范围,对于他们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类经济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难以支持,同时,鉴于被告自愿给予原告各30000元补偿金,法院认为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以上人名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