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父亲去世前立下协议,自愿放弃继承爸妈的房子,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老丁和杨老太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四子,分别为丁大、丁二、丁三、丁四。其中,丁四已于1984年去世,生前未婚未育。丁二于2022年去世,董女士是他的再婚妻子,丁小明、丁小华系丁二与前妻所生之子。
2017年12月,老丁去世,其名下有一套房产,产权登记为老丁与丁三按份共有,各占50%产权份额。
老丁去世前未立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杨老太、丁大和丁二的两个子女都同意将各自名下房屋的继承份额赠与丁三。而董女士不同意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要求继承其已故配偶丁二的份额。
于是,丁三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案涉房屋中老丁的全部份额。
原告丁三认为,丁二在被继承人老丁去世前曾经书写了“自愿放弃案涉房屋的一切权益,今后归丁三所有”的《协议书》。此外,2016年在《新老娘舅》节目中老丁和杨老太曾口头表示要将涉案房屋给原告丁三,丁二也口头同意放弃涉案房屋的一切权利,因此应当认为丁二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的权利,涉案房屋应归原告丁三所有。审理中,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该房屋现价值为人民币220万元。
被告董女士认为,丁二的协议书是老丁去世前签署的,应当认定无效,她作为丁二的现任妻子有权继承相应房产份额。
人民法院裁判>>>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丁二是否有权继承涉案房屋。审理中,原告丁三提交了《协议书》及《新老娘舅》相关视频及截图,并据此认为丁二已经放弃涉案房屋的一切权益及涉案房屋归丁三所有。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经查,该《协议书》系丁二在被继承人老丁去世前即于2017年6月书写,从时间及内容上来看上无法认定丁二明确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此外,该《协议书》上仅有丁二签名,也无法认定为家庭成员间就家庭财产分配达成的家庭协议。故原告丁三要求涉案房屋全部由其继承所有,丁二无继承份额的意见法院难以采纳。
涉案房屋登记为被继承人老丁与原告丁三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其中,被继承人所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系其与被告杨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析出一半为被告杨老太的个人财产,析产后被继承人老丁遗产即涉案房屋的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杨老太、丁大、丁二、丁三继承。丁二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继承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一半为被告董女士的个人财产,剩余份额作为丁二的遗产依法转由其法定继承人即杨老太、董女士、丁小明、丁小华继承。审理中,被告丁大、杨老太、丁小明、丁小华明确表示其应继承的份额赠予原告丁三继承所有。综上,考虑到被继承人生前的居住情况以及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等因素,结合涉案房屋价值,法院酌定被继承人老丁在涉案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原告丁三继承所有,原告丁三应给付被告董女士遗产折价款人民币7.25万元。
法官说法>>>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基于特殊身份享有的合法权利,是个人的自由选择,但应当注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和时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继承权是什么?放弃继承意味着什么?
继承权是指当一个人去世后,他的亲属(如子女、配偶、父母)有权继承他留下的财产和债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不仅仅是分被继承人的财产,还包括承担被继承人留下的债务。而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明确表示不要这部分遗产,同样在该遗产范围内也无需承担相应债务。这种放弃只涉及对财产的放弃,并不涉及身份关系的变化。
根据法律规定,一旦正式放弃继承,这个决定会从被继承人去世那一刻起生效。如果在遗产还没有分配之前放弃的,那放弃的是“继承权”;如果已经分配完了,那么你放弃的就是已经继承到的遗产的“所有权”。
二、什么时候可以放弃继承?有没有时间限制?
继承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来看:一是继承还没开始。比如亲人还没去世,此时继承人表示“我以后不要继承他/她的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这种单方的提前放弃一般没有法律效力。二是继承已经开始,但遗产还没分割。此时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此时的放弃继承依法是有效的,会溯及到被继承人去世那天起算。此时放弃的继承权是身份性权利,故无需征求配偶同意,属于个人自由处分范围。三是遗产已经分配完成之后。如果继承人已经分到了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再想放弃,那就不是放弃继承权了,而是放弃已经拥有的“所有权”。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那么需要配偶同意才能放弃。
三、提前写协议说“我不继承”,有用吗?
一般来说,这种单方面提前放弃继承的做法是无效的。原因在于:1.继承权是一个将来才可能发生的权利,现在放弃它,缺乏具体对象;2.容易出现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比如受骗、被胁迫;3.可能损害未来继承人的利益,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这份协议是家庭内部经过协商,结合了赡养安排、财产分配等实际内容,而不是单纯的放弃,那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例如,一家人通过协议明确:谁负责照顾老人,谁就多分财产,其他人则不再主张继承权。这种带有合理对价、保障各方权益的家庭协议,是有可能被法律认可的。
(资料来源:上海普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