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原告王娟和被告吴凌燕以前是同事。2014年6月至7月,吴凌燕以丈夫王元俊炒卖汽车牌照为由,向王娟借款共75万元。之后,王元俊、吴凌燕分几次归还了部分借款。半年后,吴凌燕又向王娟借款10万元。没过几日,吴凌燕过世,尚欠借款34万元。王娟诉至普陀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元俊归还原告借款24万元;吴凌燕父母在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归还王娟10万元。
然而,三被告均没有履行判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吴凌燕生前个人以购买宝山区某套房屋为由向建设银行某支行提交了相关材料复印件,并成功提取个人名下公积金16余万。执行法官向有关部门调查,并没有查到吴凌燕所购买房屋的地址,她提交的材料均系伪造。
对此,普陀法院向银行发布司法建议书,希望银行方面严格把关,确认标的房产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受托银行经办人员的培训,杜绝不具备申请条件人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从而套取公积金的情况。同时,要对已办理的提取业务进行倒查,发现类似骗取情况的应及时按法律程序追回被提取的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