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自强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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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8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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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女职工在何种条件下才可享受哺乳假?
  【案例介绍】王小姐自2008年起就在一家软件公司担任软件开发技术人员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初,王小姐生育一子后开始休产假,5月份产假期满后回公司上班,但因身体原因经常向单位请假,之后,公司找王小姐谈话,以其不能达到公司岗位要求为由,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小姐随即向公司提交二级医院的证明,要求请哺乳假,公司未予批准。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小姐提出享受哺乳假的申请,公司是否应予批准? 

  【案例分析】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沪府[90]36号令)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另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女职工可以享受哺乳假。 

  本案中,王小姐生育后因身体原因多次向公司请假,之后,二级医院也为其开具了证明,证明其产后确患有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的疾病,王小姐凭此证明向单位申请哺乳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应当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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