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小姐提出享受哺乳假的申请,公司是否应予批准?
【案例分析】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沪府[90]36号令)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另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女职工可以享受哺乳假。
本案中,王小姐生育后因身体原因多次向公司请假,之后,二级医院也为其开具了证明,证明其产后确患有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的疾病,王小姐凭此证明向单位申请哺乳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应当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