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小虎与父母一同从老家来到上海打工。从2010年8月开始,小虎便觉得家庭的氛围渐渐有了异样,父母之间经常争吵甚至打斗。从母亲刘艳对自己的诉说中,小虎慢慢了解到,争吵的原因在于,母亲怀疑父亲在外有了外遇。当年11月的一天,刘艳找到小虎,哭诉“小三”阿红居然找上门来挑衅自己。刘艳越说越气愤,最后竟央求儿子“教训教训”阿红。
12月一天晚上,刘艳再次打电话给小虎,怂恿其去教训阿红。小虎放下电话,立马纠集了朋友小金和小洋几人来到饭店附近。刘艳见儿子带了人过来,便丢下一句“不要打得太狠”后飘飘然离开了。当晚10点多,阿红下班刚走出店门,小虎几人便对她一阵拳打脚踢。后经司法鉴定,阿红遭外力作用致腰椎3、4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
普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艳、小金、小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小金、小洋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均应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小金和小洋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小虎因为未满16周岁,尚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此未受刑罚处罚。(案中人名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