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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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3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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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餐厅遭遇 “撞脸”烦恼,装潢相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图片来自于网络

  当下,在异常激烈的餐饮竞争中,不少网红餐厅凭借独具匠心的装潢设计吸引了大量消费者,独特的装潢风格在带来客流的同时,也带来了被模仿抄袭的烦恼。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模仿他人餐厅装潢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树餐厅系一个连锁餐饮品牌, 2020年起即使用统一设计风格的装潢经营,已在上海、深圳、北京等国内主要省市开设20余家门店。

  该品牌餐厅的装潢颇具特色,落地玻璃幕墙组成的门面,白色的云幔、墙体、收银台、绿化隔离带、灯具、地砖等以白色为主的装潢元素,搭配环绕并隔断座位的绿植、淡色系的圆形、方形卡座等,整体呈现云端森林、云中绿植点缀的装潢风格,构成独特的营业形象。

  2023年6月,某树餐厅的经营者发现膳某公司经营的申某餐厅,在装饰装修、营业用具式样、营业人员服饰等整体营业形象上与某树餐厅高度近似。

  某树餐厅经营者认为,其品牌餐厅的装潢经精心设计、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已具备较高知名度。膳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其行为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申某餐厅与某树餐厅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膳某公司辩称,某树餐厅装潢知名度低,且不具有可以识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部分装潢元素为同类餐厅普遍装潢元素,消费者亦不会对涉案申某餐厅装潢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不同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裁判>>>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树餐厅的装潢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经过广泛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依法应受保护。膳某公司作为同样经营餐饮业务的企业,未合理避让有一定影响的同业装潢,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膳某公司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合理费用。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于今年3月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营业场所的装潢与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权利的共通点在于,它们都属于企业形象的一部分,能够在长期的经营和宣传中与企业及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形成对应关系。独具风格的装潢,对于帮助企业建立商誉、争夺竞争优势至关重要。

  (资料来源:上海普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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