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社区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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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8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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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廉政准则》
  四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举办各类庆祝、典礼活动的禁止性规定。“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庆典活动”,是指巧立名目拉赞助,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授意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者有关单位支付或者分摊支付庆典费用,给企业和有关单位增加额外负担的行为。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举办各类庆祝、典礼活动的禁止性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热衷于组织节庆庆祝及各类名目繁多的庆典活动。这些庆典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互相攀比,属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既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又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尤其是一些地方在组织节庆及庆典活动时,动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支付高额出场费邀请国内外明星参加,造成严重的铺张浪费。用公款支付庆典费用,严重违背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符合公共财政来之于民、用之于民、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根本性质,无益于提升节会和庆典活动的实际效果。

  针对这种情况,为坚决制止类似违纪行为,一些地方和部门已经作出了相关禁止性规定。在总结各地各部门经验基础上,本项专门就此问题作出规定。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第一,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的思想,有利于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第二,通过及时刹住“公款追星”歪风,制止铺张浪费行为,减少政府不应有的财政开支,增加公益事业的建设投入,这既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思想,有利于增进党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又符合公共财政来之于民、用之于民、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工作要求,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第三,能够引导明星演出活动真正按照市场规律去运转,有利于建设规范的文化演出市场。

  “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庆典活动”,是指巧立名目拉赞助,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授意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者有关单位支付或者分摊支付庆典费用,给企业和有关单位增加额外负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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